一、诚意金的法律性质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的概念。作为自创的商业用语,“诚意金”在商品房销售中,由于供求关系紧张,处于卖方市场的开发商普遍强势,由此采取了预售许可证获得之前便收取费用的方式,用来甄别、圈定客户。这种做法,往往不能保证所有缴纳诚意金的客户都买到房,只是提供一种与买房相关的潜在机会。“诚意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许昌有限合伙合理税务筹划解决方案、认筹金,并与摇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从法律意义上讲,定金具有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时,许昌有限合伙合理税务筹划解决方案,双方已明确买卖标的物以及价格等,许昌有限合伙合理税务筹划解决方案。而收取诚意金、认筹金,此时客户与房地产企业之间不存在固定合同关系,客户支付诚意金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也未确定价格。因此,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二、诚意金是否属于预收款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
收到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销售收入实现时,借记“预收账款”,并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二)预收款的税务处理若房地产企业收到的诚意金属于预收款性质,则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适用各自的税法规定。1、企业所得税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适用的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5%。*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在汇算清缴时。
哪些情形下企业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发表于:2020-3-2713:27:43144阅读目前国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查账征收,一种是核定征收。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方式来完成税收筹划工作,是企业常用的筹划方式之一。那么对于核定征收信息,你了解多少呢?什么情形下,可以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1、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